
发布日期:2025-08-16 10:42 点击次数:188
近日,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修正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并就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草案就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等方面作出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优化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更好满足居民住房刚性和改善性需求,根据调研中各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对第三条中的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有关表述进行修改。一是在申购主体方面增加符合条件的持居住证的非本省户籍家庭,并优化申请条件的有关表述;二是在调整安居房申购主体、申购条件等方面赋予政府更多自主权,更好地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及人才引进工作需要。
(二)完善安居房建设要求。一是关于土地供应方面,鉴于我省安居房供需关系出现了重大变化,安居房已从大规模集中建设阶段转入以需定建阶段,且近几年海口等市县在存量非住宅用地转变用途建设安居房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意见,将第七条第二款有关表述修改为“在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条件下,合理引导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等人口聚集区域将已供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改变用途用于建设安居房”。二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2025年3月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要求,在第十条增加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关于住宅项目规范等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有关内容,强化安居房建设相关要求。
(三)健全安居房管理制度。关于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处置及上市交易方面,增加购房人购买安居房政府产权份额条款内容:“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的,购房人可以将安居房上市交易或者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上市交易的,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申购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的,可以根据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完全产权”,增加安居房产权处置制度的弹性,提高对安居房申购群体的吸引力,回应社会群众关切。同时规定,“安居房项目经多轮集中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闲置安居房房源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政府有关机构或者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收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或者由开发企业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转为商品住房”,做好安居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安置房等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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